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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源头控制药品质量药研机构均需登记备案

2000-10-23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凡在我国为申请药品临床试验和生产上市而从事研究的机构,都必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。符合要求的药品研究机构,登记备案后,新药审批部门方可受理其药品临床试验和生产的申报。这是我国为从源头控制药品质量建立的一项新制度。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《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》(试行)中规定:凡是从事药品研究的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必要的组织机构;必须具有与其研究领域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研究场所、仪器设备;从事药品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,医院床位数不低于500张。

这一制度的实施对规范药品研究机构的药品研究行为,保证药品研究申报资料真实可靠将起到积极的作用,同时也将增强药品研究人员,尤其是药品研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。目前登记备案工作已在全国全面开展。(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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